第十三条

已修改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