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规划、建设交通、气象、地震、测绘、环保、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