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限期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逾期未接入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有关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落实相应措施。

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施工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不得将雨水、污水管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