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根据排水户排放水质、水量等情况,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三类。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