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的轻微超标排水户,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办理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治理。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