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销售第九条已废止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对电梯的购置和安装履行下列职责:(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并符合电梯井道、导轨支架预埋等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二)选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三)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所选用电梯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技术条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