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的,由市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