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的,由市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