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质监等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制定电梯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