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房产、安监、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