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梯检验检测第三十条已废止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单位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