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质监部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