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已经建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具体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