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销售第十一条已废止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质监部门。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