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旱情发生时,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干旱等级,按照抗旱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