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条件、水工程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编制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