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二章 灾害防治第十三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