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及时办理。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公民对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