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视其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