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下列重大事项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的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的市级决算草案;
(六)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案、修编方案;
(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决定市树、市花,授予和撤销市级荣誉称号;
(十)与国外缔结友好城市;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