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