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