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核发规划核实合格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