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