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红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社会团体。市红十字会指导区、县红十字会的工作。市和区、县红十字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的使用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