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物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