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的财产和经费。违反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政区划或者部门、单位变更等原因,红十字会组织变更的,其财产应当归变更后的红十字会所有。红十字会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财产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