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保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使其不低于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赡养费数额,由老年人与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论是否与老年人共同生活,都应当承担老年人的家庭劳务。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予以照料。不能亲自照料的,应当请他人代为照料,所需费用由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