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