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敬老、养老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