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露天焚烧秸秆或者随意弃置秸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