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