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助范围:(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二)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站);(三)研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四)利用秸秆作为肥料、燃料、饲料、基料和工业原料。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