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条已修改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盟市科学技术协会、旗县(自治旗、市、区,下同)科学技术协会及苏木乡(民族乡,下同)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