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盟市科学技术协会、旗县(自治旗、市、区,下同)科学技术协会及苏木乡(民族乡,下同)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