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科协的经费来源:一、各级人民政府拨给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专项经费;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三、国内组织或者个人的资助;四、国外友好人士或者团体的捐赠;五、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科协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