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