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二十三条有效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等;(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