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