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第十二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厂长(经理)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指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