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九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将国家和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