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