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服务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机制,完善以行政监督为主体,行业监督、舆论监督、消费者监督等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