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

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