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被监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逃避节能监察的,由实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