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具有法人资格的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待遇。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救济、救护任务并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及其运输车辆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车辆免缴通行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公务用车,经交通行政部门核定,免缴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等费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