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