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未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