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者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