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