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