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第十五条已修改下列行为、事件、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合同;(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四)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分期付款协议;(六)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证的其他行为、事件、文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