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下列行为、事件、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分期付款协议;

(六)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证的其他行为、事件、文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